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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损害女职工权益的协议无效 公司要补钱赔偿(副题)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闫馨蕙、张钊)产假期间,公司与王女士签署“产假协议书”,约定每月仅预支生活费2500元,无各项福利补贴——这样的协议书合理吗?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司支付王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35432.74元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1000元。
据了解,王女士每月的固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500元+技能工资5500元+岗位工资500元,即每月工资8500元。后王女士怀孕。公司与王女士签订《女员工产假协议书》,约定:公司每月预支生活费用2500元,无各项福利补贴。公司不承担非正常假期期间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2021年9月26日,王女士产假结束后返岗,公司以其专业、经历、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将其辞退。王女士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产假工资差额共计八万余元。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王女士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35432.74元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1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法官何润楹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其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发放。
本案中,双方均确认王女士生育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8500元。因此,公司应按该标准向王女士发放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而双方签订的《女员工产假协议书》,明显降低了王女士工资待遇水平,减少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故该约定内容无效。公司应当向王女士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同时,本案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王女士的专业、经历、能力不符合其要求,且在王女士尚处于哺乳期时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据不足。公司应根据王女士的工作年限及其月平均工资情况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